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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6-14 16:21:15点击次数:8384次

冀政办字〔2016〕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深化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严把驾驶培训、考试关口,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统筹规划、竞争择优,合理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公正廉洁。落实执法服务公开,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剖析驾驶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行性措施,提高驾驶培训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和信息技术应用,整合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年部署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梳理、分解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精神,研究制定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二)推进实施。2017年总结经验,深入推进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各项改革措施和相关工作,落实我省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三)落实完善。2018年全面落实国办发〔2015〕8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体制。

  三、工作措施

 (一)改进培训方式。

  1.开放驾驶培训市场。规范行政许可,重点核实训练场地科目、土地性质与教练车配比。规范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标准,依法督查驾驶培训机构许可条件和程序,严格市场准入。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法律、法规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规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综合考虑驾驶培训市场供求等因素,通过举行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申请人和利害人意见,引导驾驶培训市场理性投资。积极探索资产重组、联合经营等新模式,鼓励引导驾驶培训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推动行业结构调整。(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实现自主经营。取消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限制,突出其经营主体地位。驾驶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数量和开班计划,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自主决定增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和项目,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改进教学形式。落实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主体责任,因人施教,严格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提高培训质量。鼓励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培训,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提高教育水平。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各地可选择1-2所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培训专业,或采取驾驶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方式,试点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建立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实行系统规范的集中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试点开展驾驶人防御性驾驶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规范培训服务。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规范,提升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分科目、跨机构培训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增加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等方式,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培训车型、学时、模式和费用等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河北省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创新考试管理。

  1.加强考场建设。公开社会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和系统维护等相关标准。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按照满足考试需求、方便群众考试、不浪费社会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建考场。考场的布局、数量应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2.规范考场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线路等级管理,从制度建设、执法公开、便民措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考试场管理,保障考试过程合法、成绩有效。核定考试能力,为制定考试计划提供支撑。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部门字样,办公场所、设备、车辆和人员服装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门的标识,不得与公安部门共用办公场所,过渡期内应物理隔离,不得共用出入口。(省公安厅负责)

  3.规范考试费用。制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应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制定考试场地训练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性训练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不得借考试之名收取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使用费。(省公安厅负责)

  落实分科目收费,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时缴费。(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4.严格履职履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考试职权,全面履职尽责,不得将涉及驾驶人考试业务的考试组织、档案管理、考场管理及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省公安厅负责)

  5.优化考试计划。综合考试需求、考试员数量、考试车数量、考场(考试线路)等级和考试能力、地域分布等多种因素,合理安排考试计划。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广泛听取驾校、考场、考生的意见,确保驾驶人考试计划安排合理、公平、公正。(省公安厅负责)

  6.实行自主报考。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区域和驾驶技能考试次序。(省公安厅负责)

  7.落实直接考试。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8.谋划自学直考。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有关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提前谋划,细化措施,做好准备,待相关地区试点结束、全国统一部署后,按要求推进实施。(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保监局、省质监局负责)

  9.改进考试程序。严密考试组织形式,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实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10.严格考试评判。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应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应采用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2017年底前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省公安厅负责)

  11.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管理。开发网络版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驾驶证、下载打印相关表单、理论考试学习模拟、预约办证日期等便民功能。加强考试装备建设,提高考试过程的信息化、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评判环节。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省农业厅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

  1.提供多样化服务。允许学员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段。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允许学员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在完成基本学时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训练时间和科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便利残疾人群。自2016年4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残疾人体检具体办法、流程。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辆,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工作。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放宽准入,降低门槛,为驾驶培训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负责)

  3.调整体检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按期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被注销、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建立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完善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需要的体检场地和基本医疗仪器设备,公示体检须知、体检流程、体检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监管,对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优化考点布局。简政放权,着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在全国优秀县级车管所、具备小型车考试条件的县(市)试点下放小型车考试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广。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5.完善便民措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的,应予以安排。各科目考试合格并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放开大中型客货车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认真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负责)

 (四)强化监管问责。

  1.加强队伍建设。试点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设置教练员专业课程。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制定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明确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和科目三考试安全岗位均为考试辅助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开招录,并纳入考试员资格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2.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为群众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互联网服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培训信息电子化传输、管理。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3.落实公开公示。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公布教练员培训质量、服务水平、诚信考核、学员评价、培训价格、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学习。(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全面排查清理。对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将存在违规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河北考试设备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全面清理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投资建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确保彻底脱钩。(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加强业务监管。制定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实现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重点整治乱设培训点、非法经营、乱收费、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等突出问题,净化驾驶培训环境。加强计时培训动态管理,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参与篡改和伪造学时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其设备。充实业务监管力量,对驾驶人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业务进行定期分析研判。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等监管手段,全面启用考试评判监管系统,实现考试数据实时上传、异常业务及时预警、考试过程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6.严格责任追究。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对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过程,发现存在伪造成绩、降低标准等问题的,当事考试员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违规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违规违纪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省成立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残联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落实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秩序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及深入驾驶培训机构、企业、厂矿、社区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宣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扩大社会知晓率。准确解读改革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培训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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