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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9-07-31 16:16:18点击次数:1022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会员是本会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加强本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做好双向服务;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交通运输部的相关办法和《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范围

第四条  根据本会性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范围:

(一)省直和地级市及所辖各县道路运输有关协会;

(二)省直和地级市及所辖道路运输行业的大中小型企业;

(三)入住河北省内的中直或全国性的较大企业;

(四)省内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

(五)为道路运输行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六)与省内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或协会;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大代表和服务性的相关企业;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三)由本会发文公布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三)悬挂本会会员标志,获得在本会网站上的会员形象宣传;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本会发布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不缴费)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应在每年的上半年交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道路运输行业内企业在20191231日前入会免交会费)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本会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单位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更换任职本会会员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本会报备新任会员代表。

担任本会常务理事、理事的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新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务,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资产重组、联合经营等原因改变企业规模和名称的,须报知本会,换发会员证书;组建企业集团的,可以集团的名义作为本会团体会员;被其他行业的企业兼并的,如仍为独立的法人或二级法人继续经营道路运输业,其会员资格不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保留会员资格一年,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等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更好更快捷反映会员需求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在三十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等事项;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等事项;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等事项;

(五)其他事项。

第八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和推动河北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本会在会员企业内实行优秀会员评选表彰制度。评选表彰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活动内容:

(一)会员单位模范履行会员义务;

(二)围绕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活动;

(二)推荐全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评选活动;

(三)推荐全国文明诚信优质服务驾校评选活动;  

(四)其他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选表彰形式,对于优秀会员和参加以上活动获奖的会员,给予下列表彰:

(一)优先推荐给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二)颁发相应奖牌或证书;

(三)在本会网站、媒体公开表彰;

(四)其他形式的表彰。

第九章 执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613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并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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