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网站!

协会介绍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正文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8-02-10 13:20:27点击次数:6669次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英文名称:Hebei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HBRTA)。

第二条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河北省内道路运输行业企业自愿组成,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践行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提高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B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制定、规范行业标准提供参考;规范行业管理,协调企业间的关系,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创新租赁经营模式,协助会员单位租赁物资业务开展,提升租赁器材质量,提高行业经济效益;

(三)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信息交流,开展新产品推荐、税收、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促进行业间交流与合作;

(四)充分发挥行业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行业环境,促进行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五)组织行业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完成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的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