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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道路客运许可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4-20 16:14:22点击次数:4470次


各设区市运管处,唐山、沧州市客管处,辛集市运管站、定州市客管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完善客运业务办事流程,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京津冀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交运函〔2015477号)、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交运〔20175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省道路客运许可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经营期限

(一)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仍按照《河北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办法》(冀运管客字〔2015142号)执行。

(二)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内因车辆技术条件等因素退出的,经营期限自然终止。

二、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程序

(一)省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变更车辆和在我省辖区内变更始发站点、途经地和中途停靠站点等事项,由省运管局发函征求班线始发地和中途停靠站点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的意见,并同步在省运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再征求客运班线终到地省级运管机构意见。

其中,新增或变更京津冀省际毗邻地区四类客运班线事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京津冀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由起讫地县(市)运管机构按照程序实施许可,向起讫地省级运管机构备案。

(二)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变更车辆和在始发地市、县辖区内变更途经路线、途经停靠站点等事项,由省运管局发函征求客运班线始发地和中途停靠站点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的意见,并同步在省运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再征求客运班线终到地运管机构意见。

毗邻县间市际客运班线变更途经路线、途经停靠站点等事项,由省运管局发函征求班线起讫地县级运管机构的意见,并同步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再征求客运班线起讫地市级运管机构意见。

毗邻县间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变更车辆等事项,由省运管局发函征求始发地县级运管机构的意见,并同步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再征求客运班线起讫地市级运管机构意见。

(三)对于互营对开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成立线路公司统一经营或所有互营对开发车班次实行整体循环运营的,以及客运班线由一家经营主体单独运营且实行统一循环发班运营的,或客运班线由多家经营主体运营且取得一致运营意见的,以及县境内由一家经营主体实行区域经营等省内客运班线事项,由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持与起讫地汽车客运站签订的进站发班协议,向客运班线始发地县级运管机构以及原许可的运管机构提交申请,班线始发地县级运管机构和原许可的运管机构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同意后,客运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该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报班线起讫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对于调整起讫站点但不变更起讫地的,由经营者与客运站协商一致报送起讫汽车客运站所在地运管机构同意后,直接报原许可运管机构备案,办理相关牌证。

(四)申请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的事项,由省局发函征求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的意见,在省运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根据辖区内市场需求,每半年汇总一次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后,向省运管局提交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省运管局对各市报送的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计划进行汇总和梳理后,在省运管局单位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省运管局将一并接收相关运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收集的各方意见和建议,省运管局将及时转交相关运管机构重新核查。

(二)省运管局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报送班线计划、网上公示情况、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各界的意见,确定年度新增客运班线计划(其中新增省际客运班线计划需向终到地省级运管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同意后,列入年度新增计划),并在局网站上公告后组织公开招标。

四、道路包车客运经营及场地面积

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须自有或者租用期限为三年以上且与其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的位置与面积应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允许客运班线剩余运力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为包车客运;新增班线以及原有班线增加投放运力、更新和更换车辆后,2年内不予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卧铺客车不予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对于申请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的客运车辆,除作为试点班线增加经营范围外,其相应班线经营范围应同步注销。

五、汽车客运站的实名制管理和站级核定

(一)汽车客运站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各等级汽车客运站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售票单位还应当要求购票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并进行及时登记。

(二)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工作,由省运管局根据部颁行业标准进行核定或委托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行业协会实施;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的核定工作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自主确定。

六、关于省际市际客运行政许可系统

近期,省运管局对省际市际客运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进行了完善升级。今后省运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客运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均通过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向相关运管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省运管局网站首页(http://www.hbdlys.com/)进行公示。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运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省运管局发函情况,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回复(通过系统直接回复或扫描函件后在系统中以附件形式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系统将自动转入下一步许可流程。各市在系统中可以随时查看省运管局受理的每项行政许可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可以打印省运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省运管局不再另行抄送。具体登录网址及具体操作方法,请在省运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邮箱中下载(邮箱地址:ygjfwzx@sina.com,密码:87819469)。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31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