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批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
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安排,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交运〔2020〕165号)的规定,省厅对提交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了认定,现将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第三批企业名单.docx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19日